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 告 林翁群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被 告 王慧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01 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宣示,惟本院於上揭期日之諭知時,確誤認係言詞辯論期日之改定,為盡速終結訴訟並保當事人權益,應認屬重大事由,是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01 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0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