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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 告 林翁群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被 告 王慧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0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民國101 年1 月 8日上午11時30分」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