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 訴 人 林翁群被 上訴人 王慧鈴上列上訴人林翁群與被上訴人王慧鈴因101 年訴字第1560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茵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