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 告 陳志彥被 告 常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係因出資額之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1年7月28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