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王尹文被 告 杜燕輝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4 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 號簡易庭大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