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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王尹文被 告 杜燕輝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4 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 號簡易庭大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