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被 告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蕭萬龍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101 年8 月13日辯論意旨狀繕本送原告,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