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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被 告 秝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少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