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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被 告 許家榮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榮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4,0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