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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4號原 告 昭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興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被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轉讓權利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另請原告攜帶如原證11、12所示之記事簿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