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被 告 廖呂阿甘即松琳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