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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理慶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公業三界公法定代理人 呂宗聖

康廷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名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2 年11月13日101 年度訴字第19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