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 訴 人 李訓成被 告 王師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068號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