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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 告 楊惠㨗被 告 陳添宋

陳添條陳添串陳添鐘陳秀琴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以私有耕地租佃爭議調處不成立移請本院審理,然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