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 告 徐有妹被 告 戴水田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 告 徐有妹被 告 戴水田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