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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 告 張旭克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克文為被告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 條、第

173 條前段、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王克仁變更為王克文,雖被告本已選任訴訟代理人,不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事,然本院為免訴訟延誤,因王克文未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現在法定代理人王克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