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 告 張旭克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仁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485 號、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29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