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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克仁人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 告 王夢賢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被 告 梁延吉

呂娟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公司股東求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繳納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