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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代位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6,20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林宜靜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日期: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