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1號原 告 超順資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嘉興被 告 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2,917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