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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 告 鄭國威

黃彥馨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被 告 謝淵鵬

謝清智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複 代 理人 陳育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