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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6號原 告 莊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賀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00元,惟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所繳尚不足14,335元,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