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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靜儀

黃書璇被 告 吳天貺

林蕙儀訴訟代理人 高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