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蓉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有先決問題而由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審理中,遂命於前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民事訴訟業經裁判確定,故已終結。是依上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