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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4號原 告 詹文上被 告 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有二,一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另一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經核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各3,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