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世河
朱家慧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麗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0月30日101 年度訴字第2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24,942元(見本院卷二第184 、185 頁被告即上訴人所提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摘要左下方勘估總值欄所載:25,290,635+14,034,307 =39,324,942;及本院卷二第212 頁原告即被上訴人所提之補繳裁判費陳報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37,1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