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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 余世河

朱家慧被 上訴人 陳麗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11月27日及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