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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財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明利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0,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