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財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明利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