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財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 人 何豐行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明利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欣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序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一、系爭建物(如有分A 、B 棟請分別列明,以下均同)之原始出資起造人為何人?依據為何?(若已提出過事證,請註記證物編號或本院卷頁數即可,以下均同)
二、系爭補償金係於何時發放?系爭建物之補償金數額分別為何?迄至目前為止,系爭補償金在何人手中持有?數額為何?原告稱訴外人陳明家持有補償金10萬元,有何依據?請提出相關事證,否則不予論列。
三、原告於本件中主張應扣抵之修繕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為何?依據為何?(請分項條列簡要記載即可)
四、被告於本件中主張應扣抵之修繕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為何?依據為何?(請分項條列簡要記載即可)
五、至系爭補償金發放時,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是否有任何協議調整分配?抑或與原始出資起造人相同?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