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 告 陳文彬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鄭凱威律師被 告 李翌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