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興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被 告 鍾慶堂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堂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6,1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