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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2號上 訴 人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慶堂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2,745 元〈(11,003元335 平方公尺)+(3,244 元33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