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6萬6,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7,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