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吳富俊原 告 吳富錦原 告 吳富崇原 告 吳富台原 告 吳富能原 告 吳富湖原 告 吳富情原 告 吳麒鴻原 告 吳富全原 告 吳富明原 告 吳富宏原 告 吳富棠原 告 吳富乾原 告 吳富銘原 告 吳富彤原 告 吳富永原 告 吳富良原 告 吳富藤原 告 吳富貴原 告 吳富賓原 告 吳富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富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吳富陞,本案原告主張為吳富乾,故究係何人為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