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吳富俊
吳富錦吳富崇吳富台吳富能吳富湖吳富情吳麒鴻吳富全吳富明吳富琳吳富宏吳富棠吳富乾吳富銘吳富彤吳富永吳富藤吳富貴吳富賓吳富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複 代理人 蔡佩真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 年3 月2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4月6 日新院霞民麟102 訴2374字第21483 號函及最高法院10
5 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