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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許勝雲被 告 博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智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即公司與股東間關係,僅有股東出資予公司,依其權利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然因出資之款項現價值為何,難以認定,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