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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許勝雲被 告 博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1頁)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