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被 告 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9萬4,439元,應繳裁
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