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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陳子傑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被 告 邱政宏訴訟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