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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1號原 告 蔡儒美

蔡森林被 告 千洲鞋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銘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千元,惟查本件原告有2 人,故其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為6 千元(每人3 千元×2 人=6 千元),原告僅繳納3 千元,尚不足3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