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 告即被選定人 李炳志
李彥蓁丁義台陳金璇葉炫青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被 告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志源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工福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四十三、一三二、一四二、一五二)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以附表一「原告或選定人供擔保得假執行金額」欄所載金額為被告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擔保金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被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度,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6 號、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係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銓公司)自民國101 年3 月起,即以經營不善、業務緊縮為由,陸續大量資遣員工共約180 人。其中170 名被資遣員工為選定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選定李炳志、李彥蓁、丁義臺、陳金璇及葉炫青等5 人(依序為附表一編號1 、43、132 、142、152 )為被選定人提起本件訴訟。審酌附表一所示共175人(含原告5 人)均係遭訴外人友銓公司以相同理由陸續大量資遣之員工,就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有共同利害關係,屬於「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既具狀選定原告李炳志、李彥蓁、丁義臺、陳金璇及葉炫青等5 人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
3 、7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同法第26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共175 人各新台幣(下同)12萬元及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具狀變更聲明:增列寇志龍、黃志宏、葉盛興等3 人為選定人起訴,有原告補充理由四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0 頁至第146 頁);嗣原告於102 年7 月15日再言詞陳明:撤回上開寇志龍、黃志宏、葉盛興等3 人之起訴,經被告同意,並載明於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54 頁背面),此應屬訴之追加及訴之一部分撤回,核其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妨害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應予准許。
三、又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非法人之團體」,,係由多數人組成,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而具繼續性質者,始足當之。本件被告(友銓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乃依法律所設立,設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經主管機關即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下稱桃園縣勞動局)申請核備成立,並有獨立之財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勞動局調取相關卷證(見本院卷一第112 頁至208 頁)查閱屬實,是被告係設有代表人,且有獨立財產之非法人團體,其有當事人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共175 人,均係任職於友銓公司
之勞工,於101 年2 月間因聞悉該公司即將大量裁員,遂由被告於101 年2 月29日由當時之主任委員黃威翌擔任主席,召開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會議作成決議:如公司有大量解雇情事,影響員工權益情節重大時,被告有權動支福利金,特別動支辦法另經福委會討論決議後實施,有會議紀錄可稽。嗣自101 年3 月起,訴外人友銓公司即以業務緊縮、經營不善為由,將原告及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暨其他員工共約180 人陸續資遣。
㈡被告遂於101 年4 月2 日召開第10屆第7 次福委會會議(下
稱系爭101 年4 月2 日會議),惟當日主任委員黃威翌經通知仍拒絕出席,而由呂文楷擔任代理主席,並經出席委員決議通過:⒈制定「退(離)慰問金辦法」;⒉發給遭大量資遣之員工每人12萬元慰問金,嗣經主任委員黃威翌蓋章表示承認系爭4 月2 日決議,並經主管機關即桃園縣勞動局函覆「同意」在案。詎被告竟於同年5 月間改選委員,並於同年
6 月11日另召開福委會,決議撤銷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另制定慰問金給付辦法,變更原4 月2 日決議之給付標準,即每人發放慰問金以8 萬元為上限,並向桃園縣政府勞動局備查,惟桃園縣政府函覆不同意被告撤銷系爭4 月2 日決議,足見該決議仍合法有效。是被告福委會仍有依系爭4 月
2 日決議發給離職慰問金之義務,又被告於101 年6 月11日為決議當時在職員工人數約僅40人,竟另推選新委員推翻系爭4 月2 日當時有200 多員工組成之職福會決議,足見系爭
101 年6 月11日之決議違法。㈢訴外人友銓公司相關核心主管人員,掌控被告福利金之帳務
保管工作,於大量解僱勞工前,資方委員不出席不配合召開會議,亦不遵守被告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故意扣住福利金不處理,顯已違背職工選任託付之忠誠義務。友銓公司大量解僱勞工後,由少數員工推選新委員,只願提出約1400萬元作為共約180 人(按本件僅175 人訴訟)資遣員工按年資比例分配之慰問金額,剩餘約1,400 餘萬元之多數款項,仍留給少數在職員工使用,顯失比例公平原則。為使遭資遣員工慰問金之發放符合「合法、公平、普遍、有效原則」,原告另按附表一各被資遣員工之年資,並參考被告所制定之慰問金給付辦法所定之計算方法核算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及附表一各選定人之慰問金數額如附表一。
㈣綜上,關於職工福利金發放之計算方式係以101 年3 月間當
時遭資遣員工共約180 人,於同年4 月30日在職員工僅31人(按應係41人),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 條之1 第2 項「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之規定,留存816 萬6,119 元,供在職員工使用。另友銓公司未經同意陸續發給附表二所列尹非凡等34名員工慰問金,此34人員工於本件請求時均已扣除已具領之金額,詳附表二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101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㈠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內容僅係針對退(離)職員工每人
發給慰問金12萬元,其餘在職員工則無發放慰問金,但友銓公司當時尚有多名員工在職繼續生產,公司既未解散或破產宣告結束營業,是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乃選擇特定對象發放,並非普遍性,且離職員工每人均發放12萬元離職金,亦未按離職員工每人之工作年資長短,計算慰問金之級數多寡,顯違公平合理原則,且悖於福利金使用之立法意旨,況當時之福委會並未事先制定「慰問金發放辦法」陳報主管機關,致被告無依據可供遵行。又系爭101 年4 月2 日會議並未正式函知各福利委員與會,且係選擇當時主任委員黃威翌與公司副總共同外出洽公之時刻,自行推選已被資遣之員工呂文楷為代理主席作成自肥之決議,是該會議既非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集,又未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召集,顯然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0 條 第4 項及友銓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7 條規定:「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3 分之1 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1 人召集之」之規定有違。是上開會議係非法召開,其決議程序及實質內容均違法,應屬無效,且無「發放辦法」可資遵行時,被告自不得違法執行。
㈡再者,因被告之部分福利委員業已離職,致福利委員人數不
足,故公司重新依法改選被告(職福會)委員並公告予友銓公司全體員工週知,重行組織第11屆福委會,報請政府備查在案;且於101 年6 月11日另召開福委會作成決議,除撤銷系爭101 年4 月2 日不合法決議外(按該次會議決議內容違法當然無效,本無待撤銷),尚訂定通過「慰問金發放辦法」,重新擬出慰問金發放之計算公式,包括在職及101 年3月31日尚在職之離職員工一律發放,且係按年資之深淺不同計算慰問金,上限為8 萬元、7 萬元、6 萬元各不等金額,以符公平原則,此外仍保留部分之福利金作為福委會之運作,正式作成決議報備縣府,有會議記錄可稽,符合勞委會函釋之合法、公平、普遍、有效之原則,此觀諸慰問金給付辦法即明。又除上開發放辦法外,被告以102 年4 月18日陳報狀,提出另一慰問金發放辦法供鈞院參考。
㈢原告雖主張伊所另提出之慰問金發放方案,已保留8 百餘萬
元作為友銓公司在職員工之福利金云云,然友銓公司尚在營運未破產或解散,且有部分員工留任,尚須福利金運作辦理活動,依法本不得將職工福利金全部處分殆盡,而置其他在職員工之福利於不顧。至桃園縣政府勞動局101 年7 月10日桃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稱:被告撤銷系爭101 年4 月
2 日決議不予同意云云,其見解違誤屬不當之行政通知,不能拘束司法獨立審判,亦難作為法院判斷之準據,是原告依據該無效之決議,訴請被告給付離職員工每人職工如附表所示之福利金,顯無理由。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㈠被告(職福會)於101 年2 月29日由當時主任委員黃威翌擔
任主席召開職福會會議並決議通過,於友銓公司發生大量解雇情事,影響員工權益情節重大時,被告即有權動支職工福利金,有被告101 年2 月29日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頁)。
㈡訴外人友銓公司以業務緊縮、經營不善為由,自101 年3 月
起,陸續大量資遣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共175 人(含原告等5 人);爾後仍陸續資遣其他未提起本件訴訟之其他員工。
㈢被告於101 年4 月2 日召開第10屆第7 次會議決議(即系爭
101 年4 月2 日會議)通過,被大量資遣之員工每人均發給12萬元之慰問金,並擬另制定離退職金慰問金給付辦法,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3頁)。被告將該次會議記錄送交桃園縣政府勞動局備查,經該局於101 年4 月
9 日以桃勞動字00000000 00 號函覆:「原則上同意」等語在案(見本院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
㈣友銓公司於101 年3 月起大量資遣員工共約180 人,其中17
0 人選定原告5 人為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至同年4 月30日止,友銓公司之在職員工僅餘41名,有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勞工局調取之友銓公司退離職慰問金卷證所附之在職員工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迄102 年4 月29日止,友銓公司留存之在職員工僅22人,有友銓公司員工被保險人名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1 頁)。
㈤被告原任委員共9 人,即主任委員黃威翌;委員嚴惠菁、呂
文楷、方淑錦、王敏仔、陳美玲、黃啟良、蘇淑華、張綉敏等人(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
㈥被告於101 年5 月2 日改選職工福利會委員會委員,由黃威
翌續任主席,委員有陳美玲、林代凌連任,另邱慧美、何惠玲、江玉如、黃成良、尤志源等均新任,並報請桃園縣勞動局備查,有該次會議紀錄及桃園縣勞動局101 年5 月14日桃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影本在卷可參乙份(見本院卷一92頁至第93頁)。
㈦被告於101 年6 月11日召開第11屆第3 次職工福利金委員會
會議(即系爭101 年6 月11日決議),決議通過「撤銷系爭
101 年4 月2 日決議」,同時制定慰問金給付辦法,有該次會議紀錄及慰問金給付辦法影本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94頁;卷二第38頁、第56頁),該次會議報請桃園縣政府勞動局備查,惟該局函覆「不同意撤銷系爭101 年4 月2日之決議」在案,有該局101 年7 月11日桃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142頁)。
㈧被告自101 年4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31日止之福利金餘額
共2,835 萬4,389 元,有其收支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6頁);兩造同意以被告101 年5 月31日止之存款餘額為本件福利金給付之計算基礎。
㈨友銓公司已發給附表二尹非凡等34名員工(其中寇志龍、黃志宏、葉盛興已撤回),如附表二所示數額之慰問金。
四、本院判斷㈠公司大量資遣勞工時,可否動用職工福利金發放慰問金?⒈按「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
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上開例第9 條之1 第2 項所稱「變更組織」,指企業依據企業併購法、公司法等商業法規及其他金融法規進行合併、分割、收購等組織調整,致使職工隨同移轉者而言,有行政院勞委會99年6 月11日勞福1 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4頁)。揆諸上揭規定可知,公司若因解散或破產宣告而結束營業;或變更組織而繼續經營時,其職福利委員會均得「妥議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職工」。惟本件友銓公司雖大量資遣員工,然既未解散,亦未破產宣告結束營業;亦非變更組織情形,是否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 條之1 之適用,即有爭議。
⒉審酌:①職工福利金之來源有四:⑴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
撥百分之1 至百分之5 。⑵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
0.05至百分之0.15。⑶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 。⑷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20至40」,此觀諸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 條之規定自明。揆諸上揭規定可知:職工福利金之來源有一部分係由勞工薪資提撥,亦有部分係由公司處分下腳料所得之部分收入提撥而來,足見福利金有部分係源自於勞工之勞動所得。再細繹被告所提供100 年之收支決算書所載,其職工福利金係由公司資本額提撥1 %,營業額提撥0.05%;在職職工薪資提撥0. 5%;下腳料變價提撥20%,有被告100 年度之收支決算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0
6 頁),是該年度累積結存福利金2,946 萬5,988 元加計利息2,283 元,其中員工薪資提撥77萬7,721 元,另下腳料提撥339 萬1,066 元),足徵上開累積結存福利金確有部分係由員工工作所得而來。②再者,友銓公司原有員工約220 人,自101 年3 月起即大量裁減員工高達近180 人,雖尚未申請解散或宣告破產,然該公司董事會於同年6 月間尚決議出售公司廠房及土地,有該公司之公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4頁至46頁),足見該公司縱未立即結束營業或歇業,然其業務已大量減縮,基於考量照顧非自願性離職員工權益,並參照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意旨,本件友銓公司大量解僱勞工,應可參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 條之1 之意旨處理,亦即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可本公平、普遍原則訂定退離職慰問金辦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辦理,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93年1 月2 日勞福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二第98頁),以兼顧勞工權益,並符合職工福利金立法之本旨。
㈡被告(職福會)101年4月2月決議,程序上是否合法?⒈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之保管
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又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2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⑴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⑵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⑶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⑷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第10條第4 項規定「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另有關職福會會議之決議方法,被告職福會組織章程第7 條規定,「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3 分之1 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3 分之1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1人召集之」;「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3 分之2 以上同意行之:⑴規章之訂定與變更。⑵職工福利之處分」(見本院卷一第216頁)。
⒉被告抗辯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係選擇利用當時主委黃威
翌與公司副總共同外出洽公時,自行推選已被資遣之員工呂文楷為代理主席開會,作成自肥決議云云。惟查,證人黃威翌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系爭10 1年4 月2 日決議伊有參加,但伊因業務在身,不到5 分鐘就離開了。..後來開會的委員有再通知伊開會表決,但伊認為開會的過程伊未參與,不便參與表決,所以就沒有再進場..。「(於101 年4月2 日開會表決前,是否通知證人預計通過之決議內容為何?)有通知,決議內容我大概清楚,開會委員有通知我已經表決完成,請我進入會場補簽名,但我當日就沒有再進入會場」;友銓公司係友嘉集團子公司,我是友嘉集團董事長女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頁至11頁);是系爭101 年4 月2日決議有通知當時之主任委員黃威翌參與,且會議開始時,黃威翌亦有在場參與,僅因其自身有事而離席,遂由在場之委員推選委員呂文楷代理主席,且開會之委員有再通知黃威翌參與表決,惟黃威翌「無正當理由」而選擇不參與表決;又該會議作成決議時,亦有知會黃威翌當日決議之內容,被告抗辯利用黃威翌外出時自行開會決議自肥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被告(職福會)於作成決議後,即將上開4 月2 日決議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而主管機關亦函覆被告略以:「主任委員黃威翌當公司發生職工重大福利權益事項時,未召集委員開會謀解決,後又經委員請求仍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顯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規定「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之權責相違;系爭101 年4 月2 日會議已有法定人數出席,且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亦符合友銓公司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7 條規定;且該次會議多數委員推舉呂文楷擔任代理主席,處理會員權益相關事項,且將決議報備查,程序尚無重大瑕疵等語,有桃園縣勞工局101 年7 月10日桃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37頁),是主管機關亦已審認系爭10 1年4 月2 日決議程序,於法並無不合,被告抗辯該次決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云云,顯非事實,殊無足取。
⒊被告復抗辯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業經被告於同年6 月
11日決議撤銷云云。惟查,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係由友銓公司大量資遣員工前之原委員成員作成決議,亦即此作成決議之委員係由未遭資資遣前之員工共約2 百多人所選任;而因被告自101 年3 月起,即開始大量裁減員工;至同年4月30日止,被告剩餘之員工僅41人,有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勞動局調取之員工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遂再由此41名員工進行補選委員投票作業,並於同年5 月
2 日再召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推選新任委員,有該次會議記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92頁)。嗣被告再於同年6 月11日召開會議,由新任委員作成決議「撤銷系爭101 年4 月
2 日決議」,有系爭101 年6 月11日決議會議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94頁)。綜上可知,系爭101 年6 月11日決議係由當時在職之約41名員工推選之新任委員所作成,而系爭101 年4 月2 日之決議,則係由友銓公司原任職之2 百多名員工所選任之委員作成之決議,若以少數員工推選之委員作成決議,撤銷多數員工推選之委員作成之決議,顯然不符公平之旨,且有悖於職工福利金設置之立法目的。再者,被告(職福會)將系爭101 年6 月11日決議向桃園縣勞動局備查後,該局函覆被告「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程序上無重大瑕疵。..本案涉各項事實認定未查明前,貴會撤銷系爭
10 1年4 月2 日決議,本局不予同意」等語,有該局101 年
7 月11日桃勞動字第00 00000000 號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142 頁及背面)。足見職工福利金之處分,因事涉公益及勞工權益,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備查;則系爭101 年6 月11日決議既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該決議自難認合法有效。
⒋又系爭101 年6 月11日決議同時制訂退離職員工慰問金給付
辦法【見不爭執事項㈦】,該辦法亦肯認本件友銓公司大量解僱員工,該公司職福會可本公平、普遍原則訂定離退職慰問金給付辦法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辦理(見該辦法第二項法源依據),該辦法既無損員工權益,又已向桃園縣政府勞動局備查,應屬合法有效,併予敘明。
㈢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之發放金額及方式(實質內容),
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原則?⒈按「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即各工廠、
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又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 條及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 條末段及第7 條前段規定之意旨觀之,職工福利金原則應以直接用於職工之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福利措施或活動,且應兼顧其運用之公平合理性與普遍性等原則,而不得移作別用。惟本件友銓公司大量裁減勞工,亦可由職福會研議爰適處理方式,報請主管機關後,動支職工福利金,已如前述。惟此時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應遵行勞委會所定:⑴合法。⑵公平。⑶普通。⑷有效四原則處理,有勞委會93年1 月2 日勞福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88頁)。再者,職工福利金之處分,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是職工福利條例第9 條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若職工福利金之處分,是否符合合法、公平、合理原則有爭議時,自應由法院綜合相關事證判認之。
⒉本院審酌,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僅係針對友銓公司離
職員工每人發給慰問金12萬元,並未按離職員工每人之工作年資之長短,計算慰問金之級數多寡,致員工在職期間僅3個月者,與在職長達20餘年之員工,其可領之慰問金竟然相同(一律12萬元),顯然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亦有悖於福利金使用之立法意旨;且桃園縣勞工局就本件福利金處理之承辦人簡新侖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其決議人數過程,形式上審查,應屬合法。..惟實質上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應由法院認定。..我們也認為應以勞工年資長短訂定發放標準,比較公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至118 頁);足見被告抗辯系爭101 年4 月2日之決議,未按各員工年資一律發放12萬元之職工福利金,其發放方式違反公平原則,尚非全屬無稽。而原告原請求按此一方案發放慰問金,嗣經本院闡明協商後,亦已變更其聲明另提出附表所示之發放方案,併予敘明。
㈣兩造分別提出之福利金發放方案,以何者可採?
系爭101 年4 月2 日決議不分員工年資一律發放12萬元,尚難認符合公平之旨。經本院闡明後,原告及被告參考被告所制訂之慰問金發放辦法,各自提出其建議之慰問金發放方案,究以何者較符合公平、合理、有效原則?⒈被告抗辯盼能留存大量之福利金,以為友銓公司爾後營運所聘員工使用云云。惟職工福利金之提撥,「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可知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係以「留任職工比率」為判斷標準之一;而友銓公司原有員工共約220 名左右(含台灣員工約2 百名,大陸員工約20名),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2頁背面)。嗣陸續大量資遣遣員工,至101 年4 月30日止在職員工僅有41名【見不爭執事項㈣】;亦即友銓公司大量資遣員工比例高達約5 分之4 ,而留任員工比例只有約5 分之1 ,且自101 年4 月30日之後,該公司更於同年6 月間公告擬處分其廠房及土地,已如前述;且爾後友銓公司仍繼續裁減員工;截至102 年1 月止,友銓公司員工僅餘21人,有被告提出之102 年1 月份之被保險人清單可考(見本院卷二第80頁);至被告提出之新任員工名單均係大陸子公司之員工;且截至102 年4 月29日止,友銓公司之在職員工則餘22人,有友銓公司在職員工被保險人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 頁);亦即友銓公司係長期、持續性裁減員工,並無擴張業務,或使公司重生之計畫;且細繹被告提出第一個退離職慰問金給付方案(見本院卷二第83頁至84頁),其留存之職工福利金額高達1,400 萬元在右;約為職工福利金總金額之2 分之1 ,其留存比例顯然偏高,且係就全部員工不分有無遭資遣者,一律發放,尚難認係公平合理之慰問金方案。再審閱被告提出第二個慰問金方案(見被告102 年4 月18日陳報狀,本院卷二第101 頁至104 頁),其提撥予遭大量資遣員工之金額,雖有提高,且留存之福利金亦已減少為8 百多萬元,然此一福利金仍係全部分員工,不分有無遭資遣者,一律發放;惟慰問金之發放,本質上係因遭公司大量資遣者,其工作上並無過失,僅因公司政策或經營困難而遭資遣,故提供慰問金,寓有失業補貼之意涵,故縱認全部員工一律發放可採,亦應區分在職者與被資遣者不同標準,惟被告所提第二方案,其在職者與被資遣者發放慰問金標準均相同,亦顯違公平之旨。⒉另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福利金發放方案,則係參考留任員工比例及附表遭大量資遣員工之年資,及被告所制定之慰問金發放辦法而為福利金之發放,其發放金額約2千萬元左右,尚留存8 百多萬元;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自承:「(友銓公司目前是否營業?有員工若干?是否上市、上櫃公司?)目前仍在營業,友銓公司是上櫃公司,在臺灣剩12名員工,到今年(102 年)農曆年前會再縮編6人,至農曆年後員工僅剩6 人,在臺灣只有接單並無生產線,生產線部分全部由大陸之子公司或孫公司負責處理。(友銓公司資本額若干?有無減資?)友銓公司原登記資本額為15億元,去年減資後資本額為10億元,減資後臺灣員工剩12人。我們尚有派駐在大陸子公司、孫公司的員工約10人,於農曆年前會裁減臺灣員工6 人,但派在大陸的員工不會遭裁減」等語,足見友銓公司裁減員工人數持續變動,然大體上係有增無減,其於台灣之業務及營業狀況大量緊縮情況係長期性,而非一時性的,且台灣只有接單而無生產線,並無證據證明有再擴展業務及營業,亦無提供較多的就業機會,應無留存過大福利金之必要。是原告所提出之附表所示之慰問金之發放方式,較符合普遍性、公平、合理、有效原則,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暨附表一所示各該選定人請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給付職工福利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2 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在多數選定人請求賠償損害,各有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且係各別請求給付之情形時,其訴之聲明及法院判決主文,仍應分別記載,俾將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之範圍明確(參見最高法院90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併予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附表一┌──┬───┬────┬───┬────┬────┬────┬────┬────┐│ │ │ │ │ │ │ │ │ ││編號│姓 名│到職日(│年 資 │被告直接│原告或選│本院判令│原告或選│被告供擔││ │ │民國) │ │匯入金額│定人請求│被告應給│定人供擔│保得免假││ │ │ │ │ │金額 │付金額 │保得假執│執行金額││ │ │ │ │ │ │ │行金額 │ │├──┼───┼────┼───┼────┼────┼────┼────┼────┤│1 │陳金璇│78/3/7 │23.08 │0 │180501 │180501 │ 60170 │180501 │├──┼───┼────┼───┼────┼────┼────┼────┼────┤│2 │陳春淑│79/3/1 │22.10 │0 │178611 │178611 │ 59540 │178611 │├──┼───┼────┼───┼────┼────┼────┼────┼────┤│3 │江月淑│81/6/1 │19.84 │0 │167269 │167269 │ 55760 │167269 │├──┼───┼────┼───┼────┼────┼────┼────┼────┤│4 │張綉敏│83/4/12 │17.98 │0 │162543 │162543 │ 54190 │162543 │├──┼───┼────┼───┼────┼────┼────┼────┼────┤│5 │方淑錦│83/7/13 │17.73 │0 │162543 │162543 │ 54190 │162543 │├──┼───┼────┼───┼────┼────┼────┼────┼────┤│6 │邱憶鳳│83/10/26│17.44 │0 │161598 │161598 │ 53870 │161598 │├──┼───┼────┼───┼────┼────┼────┼────┼────┤│7 │陳倍忠│84/10/12│16.48 │0 │158763 │158763 │ 52930 │158763 │├──┼───┼────┼───┼────┼────┼────┼────┼────┤│8 │郭錫彬│84/10/12│16.48 │0 │158763 │158763 │ 52930 │158763 │├──┼───┼────┼───┼────┼────┼────┼────┼────┤│9 │趙國寶│85/6/3 │15.84 │0 │157818 │157818 │ 52610 │157818 │├──┼───┼────┼───┼────┼────┼────┼────┼────┤│10 │朱雪雲│86/5/1 │14.93 │0 │149311 │149311 │ 49780 │149311 │├──┼───┼────┼───┼────┼────┼────┼────┼────┤│11 │張金冬│86/6/2 │14.84 │0 │149311 │149311 │ 49780 │149311 │├──┼───┼────┼───┼────┼────┼────┼────┼────┤│12 │李如弘│86/9/23 │14.53 │0 │148366 │148366 │ 49460 │148366 │├──┼───┼────┼───┼────┼────┼────┼────┼────┤│13 │陳聰明│86/10/13│14.47 │0 │148366 │148366 │ 49460 │148366 │├──┼───┼────┼───┼────┼────┼────┼────┼────┤│14 │吳美玲│87/4/20 │13.87 │0 │147421 │147421 │ 49150 │147421 │├──┼───┼────┼───┼────┼────┼────┼────┼────┤│15 │吳清煌│87/8/1 │13.67 │0 │146476 │146476 │ 48830 │146476 │├──┼───┼────┼───┼────┼────┼────┼────┼────┤│16 │朱薏蓉│87/9/2 │13.59 │0 │146476 │146476 │ 48830 │146476 │├──┼───┼────┼───┼────┼────┼────┼────┼────┤│17 │黃浩銘│87/10/1 │13.51 │0 │146476 │146476 │ 48830 │146476 │├──┼───┼────┼───┼────┼────┼────┼────┼────┤│18 │簡秀枝│87/10/19│13.46 │0 │146476 │146476 │ 48830 │146476 │├──┼───┼────┼───┼────┼────┼────┼────┼────┤│19 │楊進廷│87/12/21│13.28 │0 │145531 │145531 │ 48520 │145531 │├──┼───┼────┼───┼────┼────┼────┼────┼────┤│20 │伊非凡│88/1/18 │13.21 │80000 │ 65531 │ 65531 │ 21850 │ 65531 │├──┼───┼────┼───┼────┼────┼────┼────┼────┤│21 │李水星│88/3/1 │13.09 │0 │145531 │145531 │ 48520 │145531 │├──┼───┼────┼───┼────┼────┼────┼────┼────┤│22 │陳宏仁│88/3/1 │13.09 │0 │145531 │145531 │ 48520 │145531 │├──┼───┼────┼───┼────┼────┼────┼────┼────┤│23* │劉淑琴│88/3/15 │12.83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24 │蘇淑華│88/3/16 │13.05 │80000 │ 65531 │ 65531 │ 21850 │ 65531 │├──┼───┼────┼───┼────┼────┼────┼────┼────┤│25 │陳法茹│88/3/22 │13.04 │0 │145531 │145531 │ 48520 │145531 │├──┼───┼────┼───┼────┼────┼────┼────┼────┤│26 │朱蕙芳│88/4/1 │13.01 │0 │145531 │145531 │ 48520 │145531 │├──┼───┼────┼───┼────┼────┼────┼────┼────┤│27 │傳筵之│88/4/15 │12.97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28 │薛士國│88/4/19 │12.96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29 │曾文彬│88/4/19 │12.96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30 │張淑芬│88/7/1 │12.76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31 │簡美雪│88/7/12 │12.73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32 │林勵良│88/7/15 │12.72 │80000 │ 64586 │ 64586 │ 21530 │ 64586 │├──┼───┼────┼───┼────┼────┼────┼────┼────┤│33 │鄭文益│88/8/2 │12.67 │0 │144586 │144586 │ 48200 │144586 │├──┼───┼────┼───┼────┼────┼────┼────┼────┤│34 │徐慧君│88/8/9 │12.65 │0 │143640 │143640 │ 47880 │143640 │├──┼───┼────┼───┼────┼────┼────┼────┼────┤│35 │余倖慈│88/11/15│12.38 │0 │143640 │143640 │ 47880 │143640 │├──┼───┼────┼───┼────┼────┼────┼────┼────┤│36 │寸待永│89/6/7 │11.82 │0 │141750 │141750 │ 47250 │141750 │├──┼───┼────┼───┼────┼────┼────┼────┼────┤│37 │王梓懿│89/9/7 │11.57 │0 │141750 │141750 │ 47250 │141750 │├──┼───┼────┼───┼────┼────┼────┼────┼────┤│38 │余瑋珉│89/10/12│11.47 │0 │141750 │141750 │ 47250 │141750 │├──┼───┼────┼───┼────┼────┼────┼────┼────┤│39 │林武慶│89/10/25│11.44 │0 │141750 │141750 │ 47250 │141750 │├──┼───┼────┼───┼────┼────┼────┼────┼────┤│40 │何慶華│90/3/1 │11.09 │0 │140805 │140805 │ 46940 │140805 │├──┼───┼────┼───┼────┼────┼────┼────┼────┤│41 │許民義│90/3/22 │11.03 │0 │139860 │139860 │ 46620 │139860 │├──┼───┼────┼───┼────┼────┼────┼────┼────┤│42 │謝美梅│90/6/1 │10.84 │0 │139860 │139860 │ 46620 │139860 │├──┼───┼────┼───┼────┼────┼────┼────┼────┤│43 │葉炫青│91/4/8 │9.99 │80000 │ 51354 │ 51354 │ 17118 │ 51354 │├──┼───┼────┼───┼────┼────┼────┼────┼────┤│44 │曾秀英│91/6/17 │9.79 │80000 │ 51354 │ 51354 │ 17118 │ 51354 │├──┼───┼────┼───┼────┼────┼────┼────┼────┤│45 │方淑玲│92/4/1 │9.01 │0 │129463 │129463 │ 43160 │129463 │├──┼───┼────┼───┼────┼────┼────┼────┼────┤│46 │李志明│98/8/12 │8.64 │80000 │ 48518 │ 48518 │ 16180 │ 48518 │├──┼───┼────┼───┼────┼────┼────┼────┼────┤│47 │張耀庭│92/9/9 │8.56 │80000 │ 48518 │ 48518 │ 16180 │ 48518 │├──┼───┼────┼───┼────┼────┼────┼────┼────┤│48 │徐甄 │92/12/1 │8.34 │0 │127573 │127573 │ 42530 │127573 │├──┼───┼────┼───┼────┼────┼────┼────┼────┤│49 │郭明崑│93/3/1 │8.09 │80000 │ 47573 │ 47573 │ 15860 │ 47573 │├──┼───┼────┼───┼────┼────┼────┼────┼────┤│50 │郭莞荽│93/3/8 │8.07 │0 │127573 │127573 │ 42530 │127573 │├──┼───┼────┼───┼────┼────┼────┼────┼────┤│51 │余崇信│93/4/20 │7.95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2 │蔡碧卿│93/5/10 │7.90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3 │黃勤偉│93/6/8 │7.82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4 │翟志剛│93/7/2 │7.75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5 │邱子建│93/7/27 │7.68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6 │林婉蒨│93/8/9 │7.65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7 │王麗媚│93/9/1 │7.58 │0 │126628 │126628 │ 42210 │126628 │├──┼───┼────┼───┼────┼────┼────┼────┼────┤│58 │薛晉亮│94/1/3 │7.24 │0 │124738 │124738 │ 41580 │124738 │├──┼───┼────┼───┼────┼────┼────┼────┼────┤│59 │蔡昱田│94/2/17 │7.12 │79053 │ 45685 │ 45685 │ 15230 │ 45685 │├──┼───┼────┼───┼────┼────┼────┼────┼────┤│60 │劉家伶│94/3/10 │7.06 │78843 │ 45895 │ 45895 │ 15230 │ 45895 │├──┼───┼────┼───┼────┼────┼────┼────┼────┤│61 │雷慧玲│94/4/1 │6.93 │0 │124738 │124738 │ 41580 │124738 │├──┼───┼────┼───┼────┼────┼────┼────┼────┤│62* │林長峻│94/4/6 │6.99 │0 │124738 │124738 │ 41580 │124738 │├──┼───┼────┼───┼────┼────┼────┼────┼────┤│63 │葉淑慧│94/5/2 │6.92 │0 │124738 │124738 │ 41580 │124738 │├──┼───┼────┼───┼────┼────┼────┼────┼────┤│64 │李中鐸│94/8/1 │6.67 │78003 │ 45790 │ 45790 │ 15270 │ 45790 │├──┼───┼────┼───┼────┼────┼────┼────┼────┤│65 │吳家忠│94/8/10 │6.64 │0 │123793 │123793 │ 41270 │123793 │├──┼───┼────┼───┼────┼────┼────┼────┼────┤│66 │陳品華│94/9/6 │6.57 │0 │123793 │123793 │ 41270 │123793 │├──┼───┼────┼───┼────┼────┼────┼────┼────┤│67 │呂芳浚│94/9/19 │6.53 │0 │123793 │123793 │ 41270 │123793 │├──┼───┼────┼───┼────┼────┼────┼────┼────┤│68 │黃士瑋│94/10/3 │6.50 │0 │123793 │123793 │ 41270 │123793 │├──┼───┼────┼───┼────┼────┼────┼────┼────┤│69 │劉羽偲│94/10/1 │6.47 │0 │123793 │123793 │ 41270 │123793 │├──┼───┼────┼───┼────┼────┼────┼────┼────┤│70 │林嬌妹│94/11/1 │6.42 │0 │122847 │122847 │ 40950 │122847 │├──┼───┼────┼───┼────┼────┼────┼────┼────┤│71 │陳瑩芳│94/12/8 │6.32 │0 │122847 │122847 │ 40950 │122847 │├──┼───┼────┼───┼────┼────┼────┼────┼────┤│72 │林淑菁│95/1/18 │6.20 │76742 │ 46105 │ 46105 │ 15370 │ 46105 │├──┼───┼────┼───┼────┼────┼────┼────┼────┤│73 │陳玉芬│95/3/6 │6.07 │0 │121902 │121902 │ 40634 │121902 │├──┼───┼────┼───┼────┼────┼────┼────┼────┤│74 │曾明聰│95/6/19 │5.79 │0 │121902 │121902 │ 40640 │121902 │├──┼───┼────┼───┼────┼────┼────┼────┼────┤│75 │易春同│95/6/22 │5.78 │0 │121902 │121902 │ 40640 │121902 │├──┼───┼────┼───┼────┼────┼────┼────┼────┤│76 │吳美締│95/6/26 │5.78 │75691 │ 46211 │ 46211 │ 15410 │ 46211 │├──┼───┼────┼───┼────┼────┼────┼────┼────┤│77 │嚴惠菁│95/7/1 │5.75 │0 │121902 │121902 │ 40640 │121902 │├──┼───┼────┼───┼────┼────┼────┼────┼────┤│78 │王敏伃│95/11/1 │5.42 │0 │120957 │120957 │ 40320 │120957 │├──┼───┼────┼───┼────┼────┼────┼────┼────┤│79 │陳秋綺│96/1/16 │5.21 │0 │120012 │120012 │ 40010 │120012 │├──┼───┼────┼───┼────┼────┼────┼────┼────┤│80 │徐小龍│96/3/1 │5.09 │0 │120012 │120012 │ 40010 │120012 │├──┼───┼────┼───┼────┼────┼────┼────┼────┤│81 │黃啟良│96/3/20 │5.04 │0 │120012 │120012 │ 40010 │120012 │├──┼───┼────┼───┼────┼────┼────┼────┼────┤│82 │李淑萍│96/4/2 │5.00 │0 │120012 │120012 │ 40010 │120012 │├──┼───┼────┼───┼────┼────┼────┼────┼────┤│83 │李厚長│96/4/2 │5.00 │0 │120012 │120012 │ 40010 │120012 │├──┼───┼────┼───┼────┼────┼────┼────┼────┤│84 │游家儒│96/4/6 │4.99 │0 │113396 │113396 │ 37800 │113396 │├──┼───┼────┼───┼────┼────┼────┼────┼────┤│85 │陳銘芳│96/4/28 │4.93 │0 │113396 │113396 │ 37800 │113396 │├──┼───┼────┼───┼────┼────┼────┼────┼────┤│86 │張碧慧│96/5/2 │4.92 │0 │113396 │113396 │ 37800 │113396 │├──┼───┼────┼───┼────┼────┼────┼────┼────┤│87 │謝桂秀│96/5/21 │4.87 │0 │113396 │113396 │ 37800 │113396 │├──┼───┼────┼───┼────┼────┼────┼────┼────┤│88 │吳伊虹│96/6/6 │4.82 │0 │113396 │113396 │ 37800 │113396 │├──┼───┼────┼───┼────┼────┼────┼────┼────┤│89 │楊有懋│96/8/10 │4.64 │72749 │ 40647 │ 40647 │ 13550 │ 40647 │├──┼───┼────┼───┼────┼────┼────┼────┼────┤│90 │尹錦玉│96/9/26 │4.52 │72539 │ 39912 │ 39912 │ 13310 │ 39912 │├──┼───┼────┼───┼────┼────┼────┼────┼────┤│91 │顏良安│96/10/1 │4.50 │0 │112451 │112451 │ 37490 │112451 │├──┼───┼────┼───┼────┼────┼────┼────┼────┤│92 │蔡秀蘭│96/11/1 │4.42 │0 │112451 │112451 │ 37490 │112451 │├──┼───┼────┼───┼────┼────┼────┼────┼────┤│93 │郭先修│96/11/1 │4.42 │0 │112451 │112451 │ 37490 │112451 │├──┼───┼────┼───┼────┼────┼────┼────┼────┤│94 │簡松林│96/12/3 │4.33 │0 │112451 │112451 │ 37490 │112451 │├──┼───┼────┼───┼────┼────┼────┼────┼────┤│95 │林聖袁│96/12/6 │4.32 │0 │112451 │112451 │ 37490 │112451 │├──┼───┼────┼───┼────┼────┼────┼────┼────┤│96 │梁志偉│97/4/1 │4.00 │0 │111506 │111506 │ 37170 │111506 │├──┼───┼────┼───┼────┼────┼────┼────┼────┤│97 │魏萬利│97/4/22 │3.94 │0 │111506 │111506 │ 37170 │111506 │├──┼───┼────┼───┼────┼────┼────┼────┼────┤│98 │林鼎昇│97/6/16 │3.79 │0 │110561 │110561 │ 36860 │110561 │├──┼───┼────┼───┼────┼────┼────┼────┼────┤│99 │魏心妮│97/7/1 │3.75 │0 │110561 │110561 │ 36860 │110561 │├──┼───┼────┼───┼────┼────┼────┼────┼────┤│100 │江唯禎│97/8/1 │3.72 │0 │110561 │110561 │ 36860 │110561 │├──┼───┼────┼───┼────┼────┼────┼────┼────┤│101*│江培德│97/7/3 │3.52 │0 │110561 │110561 │ 36860 │110561 │├──┼───┼────┼───┼────┼────┼────┼────┼────┤│102 │武玉蕙│98/3/9 │3.06 │0 │109615 │109615 │ 36540 │109615 │├──┼───┼────┼───┼────┼────┼────┼────┼────┤│103 │彭賜欽│98/3/13 │3.05 │0 │109615 │109615 │ 36540 │109615 │├──┼───┼────┼───┼────┼────┼────┼────┼────┤│104 │陳琬琪│98/3/23 │3.02 │0 │109615 │109615 │ 36540 │109615 │├──┼───┼────┼───┼────┼────┼────┼────┼────┤│105 │蔡忠信│98/3/30 │3.01 │0 │109615 │109615 │ 36540 │109615 │├──┼───┼────┼───┼────┼────┼────┼────┼────┤│106 │詹智遠│98/4/1 │3.00 │0 │102999 │102999 │ 34340 │102999 │├──┼───┼────┼───┼────┼────┼────┼────┼────┤│107 │呂文楷│98/4/2 │3.00 │0 │102999 │102999 │ 34340 │102999 │├──┼───┼────┼───┼────┼────┼────┼────┼────┤│108 │張淑君│98/4/13 │2.97 │0 │ 97329 │ 97329 │ 32450 │ 97329 │├──┼───┼────┼───┼────┼────┼────┼────┼────┤│109 │丁蔚明│98/4/13 │2.97 │0 │ 97329 │ 97329 │ 32450 │ 97329 │├──┼───┼────┼───┼────┼────┼────┼────┼────┤│110 │楊文熙│98/4/13 │2.97 │0 │ 97329 │ 97329 │ 32450 │ 97329 │├──┼───┼────┼───┼────┼────┼────┼────┼────┤│111 │羅晶品│98/6/16 │2.79 │0 │ 96383 │ 96383 │ 32130 │ 96383 │├──┼───┼────┼───┼────┼────┼────┼────┼────┤│112 │嚴幸吉│98/7/1 │2.75 │0 │ 96383 │ 96383 │ 32130 │ 96383 │├──┼───┼────┼───┼────┼────┼────┼────┼────┤│113 │徐榮華│98/7/7 │2.73 │0 │ 96383 │ 96383 │ 32130 │ 96383 │├──┼───┼────┼───┼────┼────┼────┼────┼────┤│114 │伍祥舜│98/9/2 │2.58 │67495 │ 28888 │ 28888 │ 9630 │ 28888 │├──┼───┼────┼───┼────┼────┼────┼────┼────┤│115 │江貴宏│98/9/14 │2.55 │0 │ 96383 │ 96383 │ 32130 │ 96383 │├──┼───┼────┼───┼────┼────┼────┼────┼────┤│116 │許硯禎│98/9/21 │2.53 │67495 │ 28888 │ 28888 │ 9630 │ 28888 │├──┼───┼────┼───┼────┼────┼────┼────┼────┤│117 │歐明宏│98/11/9 │2.39 │67075 │ 28363 │ 28363 │ 8790 │ 28363 │├──┼───┼────┼───┼────┼────┼────┼────┼────┤│118 │馮語彤│99/3/11 │2.06 │0 │ 94493 │ 94493 │ 31500 │ 94493 │├──┼───┼────┼───┼────┼────┼────┼────┼────┤│119 │陳永杰│99/3/23 │2.02 │0 │ 94493 │ 94493 │ 31500 │ 94493 │├──┼───┼────┼───┼────┼────┼────┼────┼────┤│120 │陳浩典│99/3/30 │2.01 │66235 │ 28258 │ 28258 │ 9420 │ 28258 │├──┼───┼────┼───┼────┼────┼────┼────┼────┤│121 │黃能哲│99/4/1 │2.00 │0 │ 94493 │ 94493 │ 31500 │ 94493 │├──┼───┼────┼───┼────┼────┼────┼────┼────┤│122 │余信宏│99/4/19 │1.95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23 │廖紫淳│99/4/19 │1.95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24 │李東澤│99/5/24 │1.85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25 │廖宗智│99/6/7 │1.82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26 │郭福城│99/6/10 │1.81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27 │詹智銘│99/6/14 │1.80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28 │翁瑞成│99/6/15 │1.79 │65604 │ 23218 │ 23218 │ 7740 │ 23218 │├──┼───┼────┼───┼────┼────┼────┼────┼────┤│129 │劉聖志│99/6/15 │1.79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30 │高新美│99/6/18 │1.79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31 │葉閔棋│99/6/21 │1.78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32 │丁義臺│99/6/21 │1.78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33 │李桓 │99/6/22 │1.78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34 │周宛俞│99/6/24 │1.77 │65604 │ 23218 │ 23218 │ 7740 │ 23218 │├──┼───┼────┼───┼────┼────┼────┼────┼────┤│135 │蘇溶 │99/6/25 │1.77 │65604 │ 23218 │ 23218 │ 7740 │ 23218 │├──┼───┼────┼───┼────┼────┼────┼────┼────┤│136 │彭裕錦│99/6/25 │1.77 │65604 │ 23218 │ 23218 │ 7740 │ 23218 │├──┼───┼────┼───┼────┼────┼────┼────┼────┤│137 │蕭福順│99/6/25 │1.77 │65604 │ 23218 │ 23218 │ 7740 │ 23218 │├──┼───┼────┼───┼────┼────┼────┼────┼────┤│138 │李嘉玲│99/6/25 │1.77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39 │李文順│99/6/25 │1.77 │0 │ 88822 │ 88822 │ 29610 │ 88822 │├──┼───┼────┼───┼────┼────┼────┼────┼────┤│140 │林德仁│99/7/5 │1.74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1 │李育政│99/7/14 │1.72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2 │李彥蓁│99/7/14 │1.72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3 │江銀屏│99/7/16 │1.71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4 │王莉芸│99/7/26 │1.68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5 │徐美露│99/10/1 │1.50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6 │黃南超│99/10/15│1.46 │0 │ 87877 │ 87877 │ 29300 │ 87877 │├──┼───┼────┼───┼────┼────┼────┼────┼────┤│147 │彭宣儒│99/12/16│1.29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48 │簡伯源│100/1/13│1.21 │64133 │ 22799 │ 22799 │ 7600 │ 22799 │├──┼───┼────┼───┼────┼────┼────┼────┼────┤│149 │郭芳瑜│100/2/8 │1.14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0 │王雅慧│100/2/10│1.14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1 │林佳 │100/2/24│1.10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2 │李炳志│100/3/1 │1.08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3 │陳依美│100/3/1 │1.08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4 │蕭承義│100/3/9 │1.06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5 │林山峰│100/3/10│1.06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6 │李家致│100/3/16│1.04 │63713 │ 23219 │ 23219 │ 7740 │ 23219 │├──┼───┼────┼───┼────┼────┼────┼────┼────┤│157 │劉文維│100/3/28│1.01 │0 │ 86932 │ 86932 │ 28980 │ 86932 │├──┼───┼────┼───┼────┼────┼────┼────┼────┤│158 │林進丁│100/4/1 │1.00 │63503 │ 22484 │ 22484 │ 7500 │ 22484 │├──┼───┼────┼───┼────┼────┼────┼────┼────┤│159 │許川流│100/4/1 │1.00 │63503 │ 22484 │ 22484 │ 7500 │ 22484 │├──┼───┼────┼───┼────┼────┼────┼────┼────┤│160 │林愛花│100/4/1 │1.00 │63503 │ 22484 │ 22484 │ 7500 │ 22484 │├──┼───┼────┼───┼────┼────┼────┼────┼────┤│161 │楊陳麗│100/4/1 │1.00 │0 │ 85987 │ 85987 │ 28670 │ 85987 ││ │珠 │ │ │ │ │ │ │ │├──┼───┼────┼───┼────┼────┼────┼────┼────┤│162 │潘民榮│100/4/1 │1.00 │0 │ 85987 │ 85987 │ 28670 │ 85987 │├──┼───┼────┼───┼────┼────┼────┼────┼────┤│163 │游山青│100/4/6 │0.99 │0 │ 83152 │ 83152 │ 27720 │ 83152 │├──┼───┼────┼───┼────┼────┼────┼────┼────┤│164 │賴俊傑│100/4/6 │0.99 │0 │ 83152 │ 83152 │ 27720 │ 83152 │├──┼───┼────┼───┼────┼────┼────┼────┼────┤│165 │楊萬屏│100/4/18│0.95 │0 │ 82206 │ 82206 │ 27410 │ 82206 │├──┼───┼────┼───┼────┼────┼────┼────┼────┤│166 │湛先堯│100/4/26│0.93 │0 │ 81261 │ 81261 │ 27090 │ 81261 │├──┼───┼────┼───┼────┼────┼────┼────┼────┤│167 │龔芳鈺│100/4/26│0.93 │0 │ 81261 │ 81261 │ 27090 │ 81261 │├──┼───┼────┼───┼────┼────┼────┼────┼────┤│168 │張惠玲│100/5/2 │0.92 │0 │ 78426 │ 78426 │ 26150 │ 78426 │├──┼───┼────┼───┼────┼────┼────┼────┼────┤│169 │王智生│100/7/4 │0.74 │0 │ 68029 │ 68029 │ 22680 │ 68029 │├──┼───┼────┼───┼────┼────┼────┼────┼────┤│170 │黃嘉雯│100/7/4 │0.74 │0 │ 68029 │ 68029 │ 22680 │ 68029 │├──┼───┼────┼───┼────┼────┼────┼────┼────┤│171 │李郁慧│100/7/18│0.70 │44828 │ 20366 │ 20366 │ 6790 │ 20366 │├──┼───┼────┼───┼────┼────┼────┼────┼────┤│172 │吳明亮│100/8/1 │0.67 │0 │ 63304 │ 63304 │ 21110 │ 63304 │├──┼───┼────┼───┼────┼────┼────┼────┼────┤│173 │林繼鴻│100/10/5│0.49 │31000 │ 20962 │ 20962 │ 6990 │ 20962 │├──┼───┼────┼───┼────┼────┼────┼────┼────┤│174 │曾子軒│101/2/1 │0.16 │0 │ 33059 │ 33059 │ 11020 │ 33059 │├──┼───┼────┼───┼────┼────┼────┼────┼────┤│175 │蔡文雄│101/3/1 │0.08 │0 │ 27388 │ 27388 │ 9130 │ 27388 │├──┼───┼────┼───┼────┼────┼────┼────┼────┤│小計│ │ │ │0000000 │00000000│ │ │ │└──┴───┴────┴───┴────┴────┴────┴────┴────┘註1 :原告及選定人共計175人。單位:新台幣。
註2 :兩造同意以福委會於101 年5 月31日之福利金總額2835萬4389元 為基準。
附表二- (尹非凡等34人已受領金額及扣除已受領金額後,尚可受配金額(其中葉盛興、寇志龍、黃炳志3 人已撤回起訴)┌──────┬───────────┬───────────┐│ 已 領 名 單│ 已 領 金 額 │ 扣除後尚可受分配金額│├──────┼───────────┼───────────┤│ 尹非凡 │ 80000 │ 65531 │├──────┼───────────┼───────────┤│ 蘇淑華 │ 80000 │ 65531 │├──────┼───────────┼───────────┤│ 林勵良 │ 80000 │ 64586 │├──────┼───────────┼───────────┤│ 葉炫青 │ 80000 │ 51354 │├──────┼───────────┼───────────┤│ 曾秀英 │ 80000 │ 51354 │├──────┼───────────┼───────────┤│ 葉盛興 │ 80000 │ 51354 │├──────┼───────────┼───────────┤│ 李志明 │ 80000 │ 48518 │├──────┼───────────┼───────────┤│ 張耀庭 │ 80000 │ 48518 │├──────┼───────────┼───────────┤│ 郭明崑 │ 80000 │ 47573 │├──────┼───────────┼───────────┤│ 蔡昱田 │ 79053 │ 45685 │├──────┼───────────┼───────────┤│ 劉家伶 │ 78843 │ 45685 │├──────┼───────────┼───────────┤│ 李中鐸 │ 78003 │ 45790 │├──────┼───────────┼───────────┤│ 林淑菁 │ 76742 │ 46105 │├──────┼───────────┼───────────┤│ 吳美締 │ 75691 │ 46211 │├──────┼───────────┼───────────┤│ 楊有懋 │ 72749 │ 40647 │├──────┼───────────┼───────────┤│ 尹錦玉 │ 72539 │ 39912 │├──────┼───────────┼───────────┤│ 寇志龍 │ 68756 │ 40859 │├──────┼───────────┼───────────┤│ 黃志宏 │ 67916 │ 28467 │├──────┼───────────┼───────────┤│ 伍祥舜 │ 67495 │ 28888 │├──────┼───────────┼───────────┤│ 許硯幀 │ 67495 │ 28888 │├──────┼───────────┼───────────┤│ 歐明宏 │ 67075 │ 28363 │├──────┼───────────┼───────────┤│ 陳浩典 │ 66235 │ 28258 │├──────┼───────────┼───────────┤│ 翁瑞成 │ 65604 │ 23218 │├──────┼───────────┼───────────┤│ 周宛俞 │ 65604 │ 23218 │├──────┼───────────┼───────────┤│ 蘇溶 │ 65604 │ 23218 │├──────┼───────────┼───────────┤│ 彭裕錦 │ 65604 │ 23218 │├──────┼───────────┼───────────┤│ 蕭福順 │ 65604 │ 23218 │├──────┼───────────┼───────────┤│ 簡伯源 │ 64133 │ 22799 │├──────┼───────────┼───────────┤│ 李家致 │ 63713 │ 23219 │├──────┼───────────┼───────────┤│ 林進丁 │ 63503 │ 22484 │├──────┼───────────┼───────────┤│ 許川流 │ 63503 │ 22484 │├──────┼───────────┼───────────┤│ 林愛花 │ 63503 │ 22484 │├──────┼───────────┼───────────┤│ 李郁慧 │ 44828 │ 20366 │├──────┼───────────┼───────────┤│ 林繼鴻 │ 31000 │ 209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