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古雲騰上 訴 人 古雲富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淑君被 上訴人 古璧菱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