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吳學生
吳學富吳證德吳運德吳任德吳德樑吳清友吳春田吳雄德吳青德吳進德吳應德吳億德吳聖德吳銘德吳恩德吳清波吳道德吳清秀吳亨德吳盈德吳興德吳成德吳澄德吳春德吳俸德吳櫻德吳萬德吳學彬吳學誌吳學宗吳學誠吳杰宇吳士國吳文凱吳學青吳學勳吳學霖吳昭德吳若凡吳秋蘭吳來旺吳博章吳昶憲吳昶宏吳萬德吳仙德吳金雄吳桶德吳昌德吳深德吳順德吳清福吳學油吳學奎吳學銘吳學源吳昇孟吳學平吳煥男吳政雄吳冠雄吳學義吳學鋼吳學烘吳學興吳學棟吳青燕吳青諭吳青翰吳士彰吳明宗吳東曉吳學銑吳士寧吳學煥吳學俊吳書涵吳學聰吳學翰吳學勇吳新發吳學林吳學榮吳學鳳吳學炩吳隆德吳學旺吳學明吳深德吳秀德吳頌德吳淮德吳學龍吳學超吳學潭吳學儀吳士豪吳學鑫吳學鑑吳學陞吳豐德吳政德吳學銓吳進德吳成德吳明德吳宏德吳綺霞吳志德吳德治吳德勳吳超德吳恩德吳省三吳增德吳懿德吳福旺吳鉛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政崇(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盈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清修吳運德吳學星吳霽哲吳學駿吳學淼吳學周吳貴在吳玉寬吳玉碩吳貴賢吳貴封吳貴清吳玉鑫吳玉禎吳玉棠吳玉隆吳玉興吳貴萬吳玉國吳玉崧吳貴慶吳貴貲吳貴斌吳貴衛吳貴樹吳貴藤吳貴意吳玉柱吳貴忠吳子權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杏原 告 吳貴桐
吳貴圳吳貴華吳貴林吳貴臺吳貴祥吳貴松吳貴煌吳貴漢吳富省吳貴鴻吳貴頎吳貴諄吳貴棨吳貴胤吳貴熸吳懿文吳富章吳清淵吳貴銘吳富炤吳富榮吳富地吳富忠吳貴宜吳貴讓吳富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
吳富乾
參 加 人 吳富乾
吳富彤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複 代 理人 林梅玉律師
張瑞玲吳富凱律師蔡佩真林含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379 號、737 號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第232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37 頁、第138、第140頁、第141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