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吳學生
吳學富吳運德吳德樑吳春田吳青德吳進德吳應德吳億德吳聖德吳銘德吳恩德吳清波吳道德吳清秀吳亨德吳盈德吳興德吳成德吳澄德吳春德吳俸德吳櫻德吳學彬吳學誌吳學宗吳學誠吳杰宇吳士國吳文凱吳學青吳學勳吳昭德吳博章吳昶憲吳昶宏吳萬德吳仙德吳金雄吳桶德吳昌德吳順德吳清福吳學油吳學奎吳學銘吳學源吳昇孟吳學平吳煥男吳政雄吳冠雄吳學鋼吳學烘吳學興吳青燕吳青諭吳青翰吳士彰吳明宗吳東曉吳學銑吳士寧吳學煥吳學俊吳學聰吳學翰吳學勇吳新發吳學林吳學鳳吳學炩吳學旺吳秀德吳頌德吳學燕(吳淮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棋(吳淮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龍吳學超吳學潭吳學儀吳士豪吳學鑫吳學鑑吳學陞吳學銓吳進德吳成德吳明德吳宏德吳德勳吳超德吳恩德吳省三吳增德吳懿德吳運德吳學星吳霽哲吳學駿吳學周吳貴在吳玉寬吳玉碩吳貴封吳貴清吳玉禎吳玉棠吳玉隆吳玉興吳貴萬吳玉國吳玉崧吳貴慶吳貴貲吳貴斌吳貴衛吳貴樹吳貴藤吳貴意吳玉柱吳子權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杏原 告 吳貴桐
吳貴圳吳貴華吳貴林吳貴臺吳貴祥吳貴松吳貴煌吳貴漢吳富省吳貴鴻吳貴頎吳貴諄吳貴棨吳貴胤吳貴熸吳懿文吳富章吳清淵吳貴銘吳富炤吳富地吳富忠吳貴宜吳貴讓吳富樹吳鉛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政崇(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盈德(吳清享之承受訴訟人)吳學順(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炤(吳任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念恒(吳學仁之承受訴訟人)吳建德(吳清友之承受訴訟人)吳炤德(吳清友之承受訴訟人)吳學貴(吳雄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炫(吳雄德之承受訴訟人)吳梁嘉(吳萬德之承受訴訟人)吳思樊(吳學霖之承受訴訟人)吳家維(吳來旺之承受訴訟人)吳學紋(吳深德⑴之承受訴訟人)吳學亮(吳深德⑴之承受訴訟人)吳士能(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吳仕明(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吳松芳(吳學義之承受訴訟人)吳士鋐(吳學棟之承受訴訟人)吳士銓(吳學棟之承受訴訟人)吳士琳(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吳士譽(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吳士炎(吳學榮之承受訴訟人)吳學而(吳隆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亮(吳隆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奇(吳深德⑵之承受訴訟人)吳學院(吳豐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朋(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宗(吳政德之承受訴訟人)吳漢輝(吳志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國雄(吳志德之承受訴訟人)吳學深(吳權德之承受訴訟人)吳俊賢(吳權德之承受訴訟人)吳炷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吳奕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吳炫德(吳清修之承受訴訟人)吳玉存(吳貴賢之承受訴訟人)吳政諭(吳貴賢之承受訴訟人)吳樹昇(吳玉鑫之承受訴訟人)吳樹璋(吳玉鑫之承受訴訟人)吳玉善(吳貴忠之承受訴訟人)吳貴灶(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吳貴永(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吳貴霖(吳富榮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歿)特別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第274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
106 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 年3 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