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並請被告具狀說明:㈠依被證3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系爭第七工區工程施工廠商施作履約逾期總天數為61天,為何均不計入違約金天數;㈡系爭契約所附桃園縣政府監造採購補充說明書第14條所約定延長期間工程監造費之計算方式,其以「施工廠商逾期罰款天數」計算之原因為何。另請兩造具狀說明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監造期間起迄時點為何?係計至施工廠商施作系爭工程竣工時止,抑或計至被告就系爭工程驗收結算完成時止?其於系爭契約內之相關約定條文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