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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 告 聯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偉麗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863,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5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裁判日期:201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