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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1,823,435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985,09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984,59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1 年1 月1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1 月24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