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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 告 邱金益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估為48,0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576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