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 告 褚阿荖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被 告 林春財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林永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