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鴻章上當事人因與林福貴間請求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6,475,36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